🛡️ 股權設計必備:退出回購機制
🎯 為什麼一定要設回購條款?
- 創業不是每個人都能走到底
- 有人離開公司,卻還擁有永久股份,會造成:
- 控制權風險
- 利益分配不公
- 阻礙融資或合作談判
✅ 好的股權制度,一定要能「收得回、給得出」
🧾【股權回購機制設計建議】
1️⃣ 回購情境設定:
- 員工/股東自願離職
- 非自願解雇(違紀、無貢獻)
- 未達標表現期滿
- 發生重大違約、損害公司利益行為
2️⃣ 回購價格設計:
- 可依據面額、投入金額、估值區間或分段公式計算
- 建議條款設計「三段式」:
- 🔻 離職前1年內:按原價回購
- 🔻 離職後1~2年:折價回購
- 🔻 離職2年以上:按公司估值回購或不再回購
3️⃣ 契約書明定條款:
- 寫入股東協議/員工協議中
- 包括:觸發條件、回購價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
💡 給創業者的提醒:
🔹 股權是企業的核心資本
🔹 每一股都要用得其所,拿得其值、收得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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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回購機制完整設計SOP
✅ 動態股權的三大原則:
1️⃣ 股權不可自由轉讓或變現
2️⃣ 股東如需離開,應走內部優先處理流程
3️⃣ 必須在初始協議中明文化,方具法律效力
🧾【股東退出 → 股權處理優先順序】
🎯 1. 公司優先回購
- 公司有第一順位權利可依協議價格回購股權
- 回購後再分配予新員工/戰略夥伴/保留為庫藏股
🎯 2. 內部股東優先認購
- 若公司不回購,內部原有股東可依照比例行使優先認股權
- 依《公司法》第157條,股東轉讓須獲其他股東同意
🎯 3. 對外出售(受限制)+隨售權
- 若有外部接手,其他內部股東擁有隨售權(Tag-along right)
- 確保創業成員可共同享受變現權,不被個人獨享退出紅利
📈 股權週期模型
🕐 設計原則:股權 ≠ 一次給完,而是隨時間與貢獻累積釋放
週期階段 | 貢獻驗證 | 股權比例建議 | 回購條件 |
---|---|---|---|
0-6個月 | 試用合作期 | 0%已正式持股,可承諾期權 | 離開不回購,視同未完成貢獻 |
6-18個月 | 建置期 | 釋放已承諾股權50% | 回購按原價或折價15% |
18-36個月 | 成長期 | 釋放至80% | 回購依據當時公司估值×折讓條款 |
36個月以上 | 穩定貢獻 | 股權完全歸屬 | 有條件轉讓或部分出售權開放 |
📌 建議搭配「股權授予時程表(Vesting Schedule)」運作!
💡 設立回購條款=建立健康退出機制
股權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時間證明
沒有退出機制,就沒有公平激勵,也沒有團隊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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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回購條款》模板
一、回購啟動條件
於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公司有權啟動股權回購機制:
- 股東主動提出退出/離職。
- 股東違反重大義務或損害公司利益。
- 股東連續未達成績效目標或不履行應有貢獻。
-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基於營運或管理需要。
二、回購優先順序
- 公司擁有第一優先回購權,可依本條款訂定價格買回股份。
- 若公司放棄回購,現有股東擁有按比例之優先認購權。
- 若前述雙方均不行使,股東得於經公司書面同意後對外轉讓,惟其他股東有隨售權(Tag-along Right)。
三、回購價格計算方式(範例)
離職年限 | 回購價格公式 |
---|---|
未滿1年 | 原始取得價格(面額或實際投入) |
滿1年~2年 | 原始價格 × 70%(折讓回購) |
滿2年以上 | 公司當前估值 × 所持股份 × 折讓係數(如80%) |
📌 估值方式依雙方協議可採用:市盈率法、市價比較法、現金流折現等方式。
四、付款方式
公司回購股份得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支付,付款期限不超過90日,如需延期應經股東會同意。
五、禁止擅自轉讓
股東所持股份未經公司及過半股東書面同意,不得轉讓、質押、或其他處分。違反者公司有權強制回購並解除其股東身份。
六、隨售權條款
若某股東欲出售股份予第三方,其他持股人享有相同比例參與出售之權利。出售人應提前30日通知公司與其他股東。
七、爭議處理
如回購價格或條件發生爭議,應首先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公司註冊地法律送交當地仲裁機構裁決。
八、補充說明
本條款為《股東協議》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於股東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對雙方具完全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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