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點廠商產品合作服務租用合約書

歡迎 您(以下簡稱「賣家」)租用【商店街】服務,請先詳閱以下約定條款:

以下約定條款適用於【商店街】服務,目的是為了界定賣家因為使用【商店街】服務,和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店街市集」)之間所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構成賣家和商店街市集之間的合約;

若賣家點選【同意】選項、或繼續完成帳號啟用程序、或繼續使用【商店街】服務,就視為賣家已經閱讀完畢、並同意以下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

一、【商店街】服務

  1. 【商店街】服務是線上開店及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本服務僅提供網路開店所需要的網站空間、交易平台及相關網路交易系統機制與服務,供賣家自行架設、維護及經營網路賣場,商店街市集僅依本合約對賣家提供【商店街】服務,供賣家依本服務所設定的交易方式及相關機制自行開設及經營網路賣場,商店街市集不參與或介入賣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
  2. 賣家租用【商店街】服務所開設的網路賣場,由賣家以自己的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自行負責經營,包括且不限於自行負責取得供銷售用之商品或服務、決定價格及相關交易條件、撰寫及編輯商品或服務說明、將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上載於網路賣場、更新及維護網路賣場之內容、寄送或提供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回覆及處理消費者之詢問及申訴、對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提供售後服務及保固等。
  3. 賣家租用本服務所開設的網路賣場,由賣家自行銷售商品及提供服務、並自負盈虧;經由賣家在【商店街】所開設的網路賣場所銷售的商品及服務,交易關係存在於賣家與消費者之間,賣家應以商品出賣人或服務提供者的地位,依法對消費者負其責任。
  4. 賣家租用本服務所開設的網路賣場,其交易時所需之付款機制,由商店街市集依當時本服務所建置之金流處理系統提供代收貨款服務。賣家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者,關於其發票之開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賣家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賣家應自行依法開立銷售憑證給消費者。
  5. 賣家爲使用本服務,在賣家端所需要的所有軟硬體設備、網路連線及頻寬,由賣家自行建置及負擔。
  6. 賣家開設網路賣場及對外進行交易時,應依【商店街】服務當時所訂之方式及流程為之,違反者,商店街市集除得取消或暫停賣家所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外,並得暫停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且得終止本合約。

二、帳號及密碼

  1. 賣家必須擔保其所提供予商店街市集的資料、以及留存於本服務系統的所有資料,均為完整、正確、與當時情況相符的資料,如果事後有變更,賣家應該即時通知商店街市集;若事後發現有資料不符、或資料有變更而未即時通知商店街市集,商店街市集除得取消或暫停賣家所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外,並得暫停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或終止本合約。
  2. 賣家有妥善保管其帳號及密碼的義務,不得將其帳號及密碼透露或提供給第三人知悉、或出借或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使用。對於所有使用該組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服務系統所為之一切行為,都視為賣家自己之行為,並由賣家負其責任。

三、商品交付

  1. 除無需交付商品之情形外,賣家接獲訂購訊息時,應及時將商品送交物流業者,寄送給訂購者,且除事先已告知或保留者外,賣家不得拒絕交付訂購商品。
  2. 關於出貨期限,賣家同意,自接獲訂單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賣家應將消費者所訂購的商品,依約定方式交付寄送,並將物流業者所提供的出貨單號輸入商店街市集所指定的出貨查詢系統;若賣家提供預購服務,除應於網頁上明顯標示其為預購之性質外,賣家並同意,預購期間不得超過十四天,且應自預購結束之次日起三十個日曆日內,將預購商品依約定方式交付寄送;若賣家提供代購服務,除應於網頁上明顯標示其為代購之性質外,賣家並同意,應自接獲委託代購之訂單次日起三十個日曆日內,將代購商品依約定方式交付寄送。
  3. 賣家應保留交付運送及出貨單據等憑證原本至少一年;商店街市集得於必要時、或依消費者、或依商店街市集所配合之金融機構之要求,隨時向賣家查詢出貨情形、並要求賣家提供出貨單據,賣家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回覆及提供。
  4. 賣家違反本條約定時,商店街市集得暫不支付代收貨款予賣家,如商店街市集已支付予賣家,商店街市集得直接自應付賣家之款項中扣除、或要求賣家立即返還;如商店街市集因此而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或支出費用,包括且不限於訴訟費、罰金、罰鍰、賠償金或和解金、及合理之律師費等,賣家應負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四、消費保障及爭議

  1. 為提升消費權益及保障,賣家同意,其於網路商店所自行制訂之各項交易條件(包括且不限於消費者負擔運費之條件、退換貨條件、售後及保固服務等),應優於或等同於商店街市集當時所制訂或修改之各項規則;如有違者,賣家同意概依商店街市集當時所制訂或修改之各項規則為準。
  2.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要求退貨時,賣家應以自己之費用配合辦理。因消費者退貨或其他事由,致應退還款項予消費者時,商店街市集得直接自應付賣家之款項中扣除後退還款項予消費者,若應付賣家之款項不足以供扣除,賣家應自行退還款項予消費者。退還款項予消費者時,若由商店街市集代為扣除款項後退還予消費者,原所收取之交易服務費由商店街市集退還予賣家,若由賣家自行退還款項予消費者,原所收取之交易服務費不予退還。
  3. 賣家應對訂購者提供與一般消費者相同之瑕疵擔保及保固維修等售後服務。不論賣家是否繼續銷售或提供同一商品或服務,賣家應依法履行其於銷售時對消費者所為之所有承諾及應負之義務。
  4. 對於消費爭議,賣家應負責為適當之處理;賣家應自行或指派專人接受消費者查詢訂單處理情形、處理消費申訴及提供售後服務。
  5. 如消費者向商店街市集提出申訴,賣家應依商店街市集之通知,即時出面負責為適當之處理,如爭議未能解決,賣家同意,商店街市集得暫不結算所代收之所有交易貨款,如商店街市集已支付予賣家,商店街市集得直接自應付賣家之款項中扣除或要求賣家立即返還,至爭議解決時止,但商店街市集所為之處置,不得解釋為賣家因此而減免其對消費者及商店街市集依法及依約所應負之義務。

五、行銷

  1. 商店街市集同意依實際情況,以其所認為適當之方式,經由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行銷服務。商店街市集提供行銷服務時,賣家應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簡介及相關說明等,並委託商店街市集刊載、儲存於網站及對外散佈,作為推介或行銷之用;為行銷之目的,商店街市集得於網站及對外提供之平面或電子相關說明、傳單或廣告物上,使用賣家之事業或產品名稱及標識。
  2. 賣家所上傳、刊載或提供之所有商品或服務之簡介、相關說明或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且不限於圖片及說明文字)至本服務時,視為賣家已同意授權商店街市集得利用、儲存及刊載該等資料,以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並得經由平面或電子形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並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
  3. 賣家擔保絕不以任何不法或不當之方式取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任何個人資料。
  4. 賣家同意,如商店街市集推出相關行銷計畫,賣家同意優先配合。
  5. 賣家同意,商店街市集得定期或不定期寄發各類活動、課程及產品行銷有關之EDM或與商品或本服務有關的訊息至賣家申請租用本服務過程中所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

六、服務費用

  1. 賣家租用本服務所應付之服務費用,以商店街市集為賣家所代收之當期所有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實際服務費率以當時所公告之服務費率為準。賣家並同意商店街市集得直接自代收款項中扣除。
  2. 賣家同意,商店街市集得向賣家收取因辦理ATM匯退、信用卡交易以及其他金流服務或物流服務所生之手續費及相關費用,商店街市集並得直接自應付賣家之代收貨款中扣除,或要求賣家支付或返還。
  3. 賣家向商店街市集所購買之廣告,應依商店街市集當時所定之「廣告刊載辦法」支付廣告費。
  4. 對於商店街市集所提供的服務,商店街市集保留收取及調整服務費用的權利。相關服務費用之收取及其調整,將公告、刊載於「商店街」服務,並於公告後生效。
  5. 關於商店街市集所收取之服務費,若賣家於租用本服務時係選擇開立個人發票,商店街市集將開立電子發票並儲存於賣家帳號內,賣家得於登入其帳號後,查詢及存取其電子發票。若賣家於租用本服務時係選擇開立公司戶發票,將按月彙整商店街市集當月向該賣家所收取之服務費,並按月彙總開立紙本發票,於次月寄送紙本發票予賣家。

七、代收貨款之查詢及撥付

  1. 商店街市集將提供查詢系統,供賣家查詢代收貨款及服務費用等資料明細,賣家應自行登入系統查詢及核對代收貨款及服務費用等資料明細是否正確,如賣家認為代收貨款及服務費用之數額、相關紀錄或資料有誤,應立即向商店街市集反應,以便於即時核對。
  2.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交易安全,賣家同意所有商店街市集依本合約為賣家代收之貨款,將於金融機構通知商店街市集已收訖或可請領該筆交易款項後一定期間(此一定期間由商店街市集訂之並公告於本服務),賣家始得向商店街市集提出代收貨款撥付之請求。賣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應先指定一個與賣家姓名(或名稱)及相關資料相符的賣家指定銀行帳戶,且賣家指定銀行帳戶之名稱及相關資料,必須與賣家留存於本服務的姓名(或名稱)及相關資料一致,商店街市集並得就賣家所提供之資料進行認證;若賣家尚未設定有效的賣家指定銀行帳戶並留存相關資料、或所提供的賣家指定銀行帳戶名稱及相關資料與賣家所留存的資料不一致、或無法就賣家所提供之資料完成認證,商店街市集得拒絕撥付款項予賣家、並暫時保留所代收之款項,至賣家提出與其所留存之資料相一致之賣家指定銀行帳戶予商店街市集、或完成資料認證時止,必要時,商店街市集並得對該賣家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賣家完成銀行帳戶認證並依商店街市集之規定提出代收款項撥付之請求後於3至7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商店街市集將依賣家之請求將賣家所申請撥付之金額以匯款方式支付予賣家,匯款手續費由賣家負擔並由代收貨款金額中扣除。
  3. 於金融機構通知商店街市集代收貨款已收訖或可請領後,如賣家實際上仍未出貨、或商店街市集有合理理由懷疑賣家尚未出貨、或接獲消費者申訴或接獲金融機構通知屬爭議款項而拒付或要求扣回交易款項者,商店街市集得暫停撥付,且如爭議款項已撥付予賣家,商店街市集得自應付賣家之款項中扣除或要求賣家返還。賣方同意在商店街市集已完成代收款項撥付後,若因消費者退貨或其他事由而應退還款項予消費者,應由賣家自行負責退還款項予消費者,概與商店街市集無涉。若賣家怠於處理消費者退貨退款事宜致生爭議者,商店街市集得關閉賣家於【商店街】所開設之網路商店、並得暫停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或終止本合約。
  4. 雙方同意,對於可能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交易、因錯誤所為之匯款、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或因信用卡盜刷、冒刷、持卡人否認交易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商店街市集之事由所生之呆帳或款項無法收取之情形,包括且不限於商店街市集接獲收單機構、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通知拒付或要求扣回交易款項者,商店街市集得保留、拒絕支付或扣回該等交易款項,如該等交易款項已撥付予賣家,賣家應於接獲商店街市集通知後立即返還予商店街市集,商店街市集並得自應付予賣家之款項內扣還相當於該等交易金額之款項。於信用卡盜刷、冒刷、持卡人否認交易或消費者主張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情形,如賣家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因此所生之損失,由賣家負擔,商店街市集並得自應付賣家之款項中扣除該等交易金額或要求賣家返還。
  5. 賣家委託商店街市集代收之款項,得依本租用合約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之約定,經由本服務系統要求商店街市集將代收款項撥付至賣家指定銀行帳戶,撥付款項時,應先扣除匯款手續費、服務費、信用卡交易等金流服務相關費用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以及依法令或相關約定保留之金額。
  6. 賣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至賣家指定銀行帳戶時,應依當時商店街市集所公告之撥付流程及限額辦理,若用戶未依流程辦理或所要求撥付之金額超過商店街市集所公告之撥付限額,本服務系統將無法完成撥付程序。
  7. 賣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若本服務已依照賣家要求,以相關金融機構所定之方式完成應撥付款項之匯款程序、並經商店街市集所配合之金融機構回覆交易成功者,即視為商店街市集已履行支付之義務,該等應撥付款項入帳時間及得以動用之時間,依賣家帳戶所在之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8. 商店街市集僅係接受賣家委託代為收取交易款項、並依相關約定撥付代收款項予賣家,商店街市集並非銀行或金融機構,本服務亦非金融業務,無法直接對賣家提供金融轉帳服務,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亦非存款,商店街市集不支付任何利息或孳息。

八、保密義務

  1. 賣家對於本合約之內容、【商店街】服務系統、以及因本合約所知悉或持有之商店街市集之營業秘密及未公開之資料,均應負保密之義務,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洩露予第三人,亦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使用,本合約因故終止或消滅後亦同。
  2. 賣家充分暸解並同意,依照【商店街】服務系統之交易機制,經由【商店街】平台進行消費之使用者,均為商店街市集之會員,而該等會員之所有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等,均為商店街市集所擁有、且為本合約所約定之商店街市集之營業秘密,賣家僅得於履行本合約或履行交易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不得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本合約因故終止或消滅後,除爲提供售後服務所必要者外,賣家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及方式,使用商店街市集會員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包括且不限於為行銷或宣傳商品或服務之目的。
  3. 商店街市集所提供予賣家之相關明細表、消費者個人資料及交易記錄等,均視為商店街市集所擁有之營業秘密,除事先經商店街市集書面同意外,賣家僅得於履行本合約或履行交易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不得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本合約因故終止或消滅後亦同。
  4. 賣家違反本條之約定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商店街市集、其負責人或員工受主管機關調查或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依商店街市集之要求,出面負責為適當之處理、並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商店街市集並得暫停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且得終止本合約;如商店街市集、其負責人或員工因此而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或支出費用,賣家並應負賠償或償還之責任,包括且不限於訴訟費、罰金、罰鍰、賠償金或和解金、及合理之律師費。

九、擔保

  1. 雙方應擔保其依法擁有必要之地位、資格、權限或許可,得合法經營其業務,且得簽署、並完全履行本合約之約定。
  2. 賣家應擔保即時且適當地處理消費糾紛,且其商品或服務,絕無任何違反法令、侵害第三人權益或危及消費者健康或財產之虞,且應擔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訊息,包括且不限於說明、圖檔、名稱及商標等,絕無虛偽不實、誇大或引人錯誤之虞、或其他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如其商品或服務本身、該等商品或服務之線上銷售及提供、以及該等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文案或廣告,依法令規定應申請許可或符合法定要件,賣家並應擔保於商品或服務上線前依法取得許可或符合法定要件。
  3. 賣家違反本條所定擔保時,商店街市集得依實際情況,隨時要求賣家提出說明、於其網路賣場適當位置標示說明或澄清、移除相關商品或服務或相關訊息、或暫時關閉賣家之網路賣場,並得暫停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且得終止合約。
  4. 賣家違反本條所定擔保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商店街市集、其負責人或員工受主管機關調查或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賣家應依商店街市集之要求,出面負責為適當之處理、並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如商店街市集、其負責人或員工因此而受有財產上、非財產上或商譽上之損害或支出費用,賣家並應負賠償或償還之責任,包括且不限於訴訟費、罰金、罰鍰、賠償金或和解金、及合理之律師費。
  5. 賣家違反本條所定之約定或擔保時,商店街市集得暫停結算及支付所代收之所有貨款。

十、特別約定

  1. 賣家同意,賣家與消費者間透過本服務所完成之交易,僅存在於賣家與其消費者之間,其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銷售、交易方式及條件、以及交易之履行或不履行(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履行、遲延、未交付、瑕疵、錯誤、退換貨及退款)等,其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賣家與其消費者之間,並由賣家依相關法令及其與消費者間之約定互負權利、義務或責任。商店街市集僅提供網路開店平台服務並受託代收交易款項,不代表商店街市集對於各該交易之履行有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承諾。
  2. 賣家與消費者間之交易,不得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如其交易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商店街市集得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並得拒絕或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該賣家。若因此造成商店街市集之損害或支出費用,賣家並同意負擔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3. 雙方同意,賣家使用商店街市集所提供信用卡交易代收代付服務,賣家並應遵守商店街市集當時所制定之『信用卡交易代收代付服務約定事項』(附件一),且商店街市集得依照與信用卡機構之約定、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或公司營運上考量,隨時修改該等約定事項,並經由後台服務系統通知賣家,如賣家不同意修改後之約定事項,應即停止使用該等信用卡交易代收代付服務。該等約定事項及其後之修改,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4. 本服務為賣家代收之款項,以新台幣為限,不接受新台幣以外之其他貨幣;本服務所代收款項之結算及支付亦以新台幣為之,賣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所指定用以匯入款項之帳戶,以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為限。
  5. 賣家及其消費者應依照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使用本服務,如因賣家或其消費者未依指定方式操作或違反本租用合約或本服務之相關約定,致其雙方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收款或付款,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責任限制

  1. 本服務僅依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賣家租用,對於賣家之特定需求或期待,商店街市集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保證;商店街市集並保留隨時修改本服務各項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2. 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商店街市集得於事先通知後,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3. 基於網路特性,商店街市集不保證賣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其內容或傳輸過程均係真實、可靠且正確無誤,賣家應自行隨時確認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行備份存檔,因系統處理、傳輸過程、或因系統備份失敗所生之錯誤或資料遺失,商店街市集不負賠償責任。
  4. 不論直接或間接損害,商店街市集因本合約及本服務,對於賣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賣家前一月份所支付予商店街市集之服務費用金額為上限。

十二、違約及終止

  1. 雙方同意,賣家不得為下列任何行為,如有違反,商店街市集得不待通知,暫時關閉賣家之網路賣場,並得暫停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且得終止合約:
    • (1) 意圖引導網路消費者不透過【商店街】之交易機制而與賣家或第三人進行私下交易。
    • (2) 於其租用本服務所開設的網路賣場內,設定任何形式之連結,使網路使用者得以連結至【商店街】以外之任何網路商店或銷售網頁,包括且不限於賣家自己所建置及經營之其他網路商店、或於其他網路商城所開設之網路商店。
  2. 賣家違反本合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3項、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第3項之約定者,商店街市集得不待通知,暫時關閉賣家之網路賣場,並得暫停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且得終止合約。
  3.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違約時,他方得以書面指定適當期限要求改正,如違約方未於期限內改正、或依其情形無從改正,他方得終止合約。
  4. 任一方有暫停營業、債務超過、開始和解或破產程序、受重整之聲請或進行重整、或有難以繼續履行其義務之虞時,他方得不待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5. 本合約因故終止或消滅時,因終止或消滅前之交易所生之消費爭議,除性質上不適用者外,本合約仍視為存續。
  6.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任何約定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本合約之終止或消滅,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

十三、合約內容及其修改

  1. 商店街市集於賣家申請租用本服務時所揭載之注意事項、本服務之相關使用規則或規範、合約期間內本系統內之公告及說明等,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關於本合約所未約定之事項,應優先適用該等注意事項、使用規則或規範、公告及說明等之約定內容。
  2. 雙方同意,商店街市集得隨時通知變更或修改本合約,但應於變更或修改生效至少五個工作日前以系統公告方式通知賣家,賣家如不同意該等變更或修改,得於該期間內停止使用本服務並通知終止合約;如賣家未於該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終止合約、或於該期間期滿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同意變更或修改後之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變更或修改後之合約內容,商店街市集得終止合約。

十四、其他約定

  1. 本合約不得解釋為商店街市集與賣家間有合夥、僱佣或互為代理之關係。
  2. 依本合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行使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其不行使亦不得視爲拋棄。
  3. 除事先經他方書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將其因本合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亦不得委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雙方同意,商店街市集得將本合約、以及因本合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商店街市集之關係企業、或承受或受讓【商店街】服務之營業或資產之第三人。
  4. 本合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本合約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雙方間因本合約或本服務所生之所有爭議,如因此而涉訟,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